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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律師:瑜伽健身館倒閉向消江南體育費者去其他門店消費者如何維權
江南體育2024年1月,A某在某瑜伽館城東店辦理瑜伽健身卡,約定年費為2280元,有效時間為開卡日起一年,在此期間內,A某可每天預約參加團課訓練江南體育,同時某瑜伽館贈送其小班課16節(jié)。
2024年2月,A某正式開卡預約訓練江南體育,但自同年3月某日開始,某瑜伽館城東店因停電、著火等原因一直處于停業(yè)狀態(tài)。
為此,A某要求某瑜伽館返還剩余11個月未消費的預付款209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相應利息損失。
某瑜伽館主張A某可改至城西店進行瑜伽健身江南體育,或扣除30%服務費并按照團課99元/節(jié)、小班課168元/節(jié)標準扣除A某已使用的課程費用后,對剩余款項予以退還。
A 某咨詢律師:律師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三條,經(jīng)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,應當按照約定提供。未按照約定提供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,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、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。 A某因地理位置便利,與某瑜伽館約定在其城東店進行瑜伽健身,并預交相應費用?,F(xiàn)某瑜伽館因其自身原因致城東店不再經(jīng)營,其雖提出了讓A某在其城西店進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,但該替代方案中的城西店與城東店相距較遠江南體育,不便于A某在此參加瑜伽健身江南體育。應是瑜伽館違約,A 某有權要求退款。最終A某采納律師意見,訴至法院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A某有權拒絕瑜伽館的替代履行方案,并要求退回未消費的預付款,同時要求某瑜伽館承擔其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。綜合考慮年費組成、某瑜伽館履約過錯、A某參與瑜伽健身的實際情況等,法院判決某瑜伽館向A某返還未消費預付款2090元及相應利息。